草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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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看透人性之恶!

在这里,律师在法庭上念法条是扰乱庭审秩序,合议庭选择性“普法”却不允许提出异议;在这里,律师举报公诉人涉嫌受贿三十万,公诉人仍稳坐法庭,律师却被纪检部门带去讯问室“谈话”。辩护律师被带去谈话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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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实名举报受贿,检察官仍在法庭上“稳坐如山”|包头记60

7月12日,包头案庭审第九天,辩护律师刚到法庭不久,袭祥栋律师便接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打来的电话,要求举报本案公诉人李书耀检察官的十一名律师前往说明情况。审判长宣布休庭配合调查,但仍要求下午两点半继续开庭。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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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涉嫌受贿三十万,还能继续参与审理?|包头记59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郝喜喜作出决定:会将辩护人提供的线索移送纪检部门,在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检察官李书耀将继续参与本案的审理,继续履行公诉职能,本案庭审将继续进行。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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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部分关于扫黑除恶和律师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件|包头记37

包头案·直击现场(二)包头案开庭第三天的时候,两名辩护人因庭审冲突暂时离开法庭,至今不允许返回法庭。当天,审判长向全场,特别是辩护律师宣读了3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委2015年9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这三份文件为依据,剥夺了两名因庭审日期冲突、事先向合议庭说明情况并取得被告人同意的律师的辩护权。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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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称辩护律师法盲、撒野|包头记30

包头案·直击现场(二)7月8日包头案继续强推。因为本案涉及严重的未审先判、审判组织明显违法、起诉书指控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经过了两天的庭前会议和四天的正式庭审后,案件实质上还处于“庭前会议的前置程序”阶段,程序问题都未解决。今天开庭前,被拦截在法院门口的被告人家属告知辩护人,有四名王永明案专案组的侦查人员进入法庭将要旁听。于是,在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后,辩护律师便提出:本案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但法院却限制公民旁听,诺大的法庭只有几名家属被允许进入,连律师助理都要被限制,可四名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却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这不合理,更不合法。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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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告人被男法警殴打尚未解决,合议庭一次剥夺两名律师辩护资格|包头记24

(短片:《内蒙古包头案现场直击》)昨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石莉芳的过程中,了解到在押解过程中,石莉芳被一位男法警殴打过,辩护人观察到石莉芳的脸颊和脖子仍旧紫红。男法警非法押解女被告人并殴打女被告人,事态严重,昨日下午律师便向本案审判长反映,无果。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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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限制旁听,公正何在?|包头记15

星期天,王永明案进行第二天的庭审,一大早法院又临时通知:今天旁听必须提供亲属证明。提供不了亲属证明,不能旁听。昨天能进来的家属,因为提供不了亲属证明,也不能进来了。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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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当绰号,硬造黑社会|包头记7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2020年7月4日上午,包头案在历经两日没有解决任何问题的庭前会议的后,强行开庭审判。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审判长询问公诉人对庭前会议上核实的被告人身份,是否有异议,公诉人回应:没有异议。审判长接下去依次问各被告人,被告人纷纷表示,起诉书中给自己起了“绰号”,而所谓的绰号,实际上是自己的小名、乳名或昵称,而不是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称“绰号”。其中,第三被告人清楚表示,“红红”是小名,不是绰号;第十一被告人也明确提出,因为自己姓乔,年纪大,别人就叫自己“老乔”,这也是非常符合中国人的称呼习惯的。在被告人依次发表意见时,也有被告人明确提出,请其辩护律师代其发表意见,却被审判长强行制止,坚持让被告人自己说。辩护律师对此纷纷提出反对意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当然有权代表被告人发表意见,否则这将辩护制度置于何地。辩护律师对此直指要点:因为绰号是黑社会的标配,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没有调查清楚称呼到底是小名、昵称还是绰号,就直接定性为绰号,就是要给被告人贴黑社会的标签。再翻开起诉书,看一看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安排的绰号,“红红”、“利利”、“贝贝”,辩护人很难想象,相信普通老百姓也很难想象,假如在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中,黑社会成员之间如此互相称呼,将是怎样的一种情景。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无中生有的绰号是对被告人的污名化。因为提到黑社会,人们就会想到有绰号、有文身等,法庭还未宣判,就给他们起绰号,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第三被告人的小名“红红”,明明是乳名,是昵称,是与她最亲近的人对她的称呼,怎么就成了“绰号”。更有辩护律师提示,在庭前会议核对被告人身份时,被告人其实也已经表达了,起诉书中的绰号并非自己的绰号,当法官询问公诉人对庭前会议上的核实是否认可时,公诉人表示无异议,这说明公诉人已经认可很多被告人都没有绰号。这就等于当庭否定起诉书中内容,辩护人也因此要求启动正式的变更起诉程序。当然起诉书中也存在许许多多其他方面的实质性问题,将当事人郝小兵的姓名写成郝小斌,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是必须要变更起诉的。第三百五十八条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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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头探究“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依据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包头案两天的庭前会议中,一直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本案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却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进行庭前会议,甚至准备在同一个地点开始正式的一审庭审。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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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案件不得使用二审的法庭!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联想到王永明案在侦查阶段时,包头市中级法院便跨过了审查起诉阶段,直接指定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既然高新区法院没有大法庭,不具备审理此案的条件,那中级法院直接管辖就是了。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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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包头这儿解释没用,好多事解释不通的。”

包头案进行到现在,最初就是因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扫黑组警察王刚,敲诈勒索王永明及其妻子王红艳后仍不满足,利用其在扫黑办的身份,作为始作俑者,编造故事、无黑造“黑”,把王永明等人打成了“黑老大”。王永明的家属曾实名举报过王刚,无果,这位人民警察仍在参与包头案。其处理制作了多少关于本案的证据我们无从得知,但下面音频中他的几番嚣张言论,已经足以达到排除其参与制作的证据、让其回避本案的程度了。王刚:举报材料那是瞎说呢,那是瞎说的。王刚我说如果你(孙卫宾)不欠人家钱。法院判了,那是不是法院的人就有问题了?这个房子是经过法定程序成了争气(王永明)的,不是抢过来的。你说是中间打了骂了的。打你骂你,三家人坐在一起,跟你当面对质,你说没打。王红艳王刚对呀,我在跟前呢,他老婆说呢,大哥(王永明)对我们都挺好,没有没有,没有那回事。然后他儿子孙元写的那个,往公安厅写那个(举报)材料,意思争气这了那了的。现在还在我那儿放着。我就问争气,有没有过这件事儿?争气说没有,那我们就三堂对对质,后来我就拿着这个东西问孙元家属,他们是说没,那是瞎说呢,那是瞎说的。大哥对我很好,没有这么一回事。这段音频中提到的孙卫宾,其同时欠王永明和警察王刚钱,均未还,法院判了孙卫宾的房子给王永明,警察王刚找孙卫宾要不来钱,就来勒索王永明。后王刚尝到甜头,便组织很多王永明的债务人去举报王永明,喊他们写报案材料,一方面可以抹黑王永明,一方面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对王刚和王永明的债务人来讲都是好事。但报案的人私下跟王刚都说了,“没,那是瞎说呢,都是瞎说的,大哥(王永明)对我很好,没有那么一回事。”并且警察王刚自己也说,“这个房子是经过法定程序成了王永明的,不是抢过来的。”王刚:你知道战友动用什么关系找我吗?王刚法院咱们也有认识人。我干公安的肯定有认识的。后来我就去找大哥(王永明)。正准备找大哥。嫂子,突然你就出了事了。出了事儿以后,我还给大哥出主意。说大哥你不要乱找人。不要乱花钱,你就是花多少钱,最后时间到了,肯定嫂子就会出来。也不是她打的,嫂子是女人怎么能把人打成轻伤?后来大哥和我说,王刚你看。你给我出的是对的,给了我3万块钱。连以前给了我1万块钱。一共是4万块钱。但是呢,这点钱远远不够,还有战友那10万块钱。都不够给人家的。先把这些零头都给别人还了。还剩下战友这10万。嫂子,就是战友逼得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我为什么说找你们呢。我是愁得实在不行了。你知道战友怎么找我呢?你知道战友动用的什么关系吗?人家动用的公安厅的人给我打电话呢。让我们领导给我打电话。公安厅哪儿的人?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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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严重疾病”的立法漏洞被利用

那一刻我终于明白,他们真的是来灭门的父母被抓、弟弟昨晚被带走,放弃美国绿卡回国的我被灭门包头案|惊现逆天“灭门式办案”,抓爸抓妈抓儿抓女抓娘抓弟抓姥姥……点击此处进入留言小程序,参与对文章的讨论。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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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警察哪家强:我无法呼吸VS我这六七年就研究你们家

纪录片:《内蒙古包头王永明案——一场未审先判的生死案》2020年5月25日,一名美国警察用腿死死压住一名黑人男子的脖颈,不久后该黑人死亡。这一事件导致美国大规模长时间的示威游行;1999年5月27日,一名中国警察与歹徒殊死搏斗英勇就义,感动了整个重庆,无数民众自发为他送行;2017年至今,一名包头警察为图私利勒索普通公民,使其入狱。至今仍逍遥法外的他又将迎来怎样的结局?壹任何生命都不应无端受到迫害2020年5月25日的傍晚,黑人男子弗洛伊德在明尼阿波利斯市一个名叫Cup
2020年6月18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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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惊现逆天“灭门式办案”,抓爸抓妈抓儿抓女抓娘抓弟抓姥姥……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报道)举国轰动的包头王永明等人涉黑案正在陷入疯狂扩大化的状态。2020年6月7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专案组一天内就抓了第一被告人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儿子王维、第二被告人石某芳的老娘郭某兰、弟弟石某彪。三人刑拘,仅王然因哺乳期被取保,但仍被反复传唤,这三人立案的罪名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月16日晚又惊传警方传唤王然的姥姥。老人家是位七十六岁的脑梗病人,爱哭,之前家里人怕她担心,一直没敢告诉她发生了什么。警方问话过程中老太太一直落泪,问警察知不知道女儿(第三被告)这两年去哪儿了。包头之前不管王永明死活就算了,现在又拉扯无辜的老太太参与到案子里面,难道不怕把老太太吓出个三长两短,弄出个一案两尸?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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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司法若无底线,人间地狱何异?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报道)最近关注到有关媒体对包头王永明案的报道,了解到办案机关对重病缠身、濒临死亡的当事人王永明强制羁押,在看守所拒绝收押的情况下强行将其转移到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指定医院,以治疗之名行非法羁押之实。不仅如此,办案机关还将王永明全家均办成嫌疑人,强行拘留,唯有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因正在哺乳八个月的婴儿而取保在外。可怜的一家人,在权力的桎棝之下,看着至亲的亲人在眼前逐渐离去,心中的无力感无以复加,整个世界可能都是黑的。在部分自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之下,事件持续发酵,处于风口浪尖的包头有司终于出来回应了。据澎湃新闻视频报道,包头市委宣传部人员称:一、该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不是小的、情节非常恶劣的、很明确的案子。王某明是主犯。”二、这个案子的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最后判决等决定权都在自治区。三、中央扫黑除恶政策有明确的要求,涉案人员病的再重,也不得异地救治。包头宣传部的回应不仅让包头司法机关,也是让内蒙司法机关斯文扫地,简短的回应,里面的信息量很大。无论如何,作为官方的回应,绝不应该如此堂而皇之承认其正在违反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该回应承认包头有司违反了无罪推定之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庭审尚未开始,但宣传部人员却已对外宣布王永明行为已经明确定罪。其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实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案目前是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负责管辖,然而该宣传部人员却宣称“决定权都在自治区”。最后,关于打黑除恶政策对于有治疗需要的人员,即使再重也不得异地救治。笔者不知道该政策来源在哪?就算真有如此政策,难道政策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王永明案,包头有司可以把“法治”当作遮羞布一把扯开、最后一点斯文都不要了吗?世界范围内将人权保障与对生命的尊重被写入有关国际公约,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普世价值。我国在2004年就将人权保障写进了宪法,作为基本的宪法性原则。在其他的部门法律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也都围绕着该原则进行细化和规定,无一不体现着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但是此次,包头司法机关的吃相之难看,令人大吃一惊。一味蠢、一味蛮、一味狠,其针对王永明案件的做法,不断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再一次颠覆人们对司法机关和法治权威的印象。刑事司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底线,应该严格坚持其底线特征,坚持其谦抑性。在王永明案中,具体体现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该在符合底线原则之上采取适宜的措施,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原则。对于采取人身羁押性措施,必须遵循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前提,否则不应采取人身羁押之强制措施。王永明,一个濒临死亡之人,何来社会危害性之说?古有株连之说,对于已经建立现代法治体系的当下,株连不符合法治文明已经成为常识。在王永明一案中,究竟是什么案情导致王永明一家四口均被株连?张军检察长不是说宁失不经,不伤无辜,亲亲得相首匿吗?有媒体说,对于王永明一案,当地有权力干预,大小三长已经开过会了,早已定性,要办成一个铁案。在一个滑稽的社会,什么是铁案?呼格吉勒图案是不是铁案?聂树斌案是不是铁案?当人已经永远离开这个世界之后,才对着他们的亡灵告诉他们,曾经的铁案不过是个冤案而已,怎能如此轻描淡写!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居中审判,独立审判,对于王永明一案,何必如此迫不急待,把独立审判原则抛之脑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何在?监察委的监督调查职责何在?王永明生命悬于一线,危在旦夕,却只有自媒体在持续关注,我们由此可以窥得一线。但如此之关注,仍未让包头司法机关有一线松动,似乎不把王永明从人世间彻底抹除誓不罢休。不禁令人浮想联翩,包头有司最终目的为何?王永明的死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以至于他们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触犯众怒?我相信,雪花多了,雪崩的机率也就大了,冥冥之中,谁作恶,自有上天在看。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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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第二战场,都姓赵,区别咋那么大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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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包头且蒙B,这个案子吃相太难看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第一次来包头市,看到满大街都是蒙B的车子,不禁恶俗地莞尔。心想,这地有意思,不但包头而且蒙B,上上下下,一点肉都不露。野鸡钻窟窿——顾头不顾腚。人们常用这个歇后语来形容那些做事欠考虑,不周全,进退失据的人。但其实知道自己顾头不顾腚的人尚是有药可救的,因为他们起码会为此感到窘迫,知道需要改进。相反,有些人倒是顾头又顾腚,包头且蒙B,但目的却在于维护所谓的官家体面,为此不惜罔顾事实,执法犯法,一条道走到黑。谁要是摊上这种人,那就算倒了八辈子血霉。很不幸,包头人石杰彪可能就摊上。2020年6月8日,包头东河公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刑事拘留了他,说他涉嫌掩饰隐瞒了他姐的犯罪所得。跟他一起拘留的还有他老娘。本来,他老爸也被一道带到局里问话的,后来不知咋的,人家没看上老头,又把老头放了。老人家我看到过,就一黝黑干瘦矮小的农村老菜帮子。这个罪名,最高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8条有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最高院刑四庭负责人在《的理解与适用》之“(六)关于上游犯罪认定对本罪的影响问题”中明确:该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第二层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解释》规定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只能作为一种例外,也即只有极少数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案件,才在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先行认定本罪。上述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文件都确立了以上游犯罪已裁判为原则、以上游犯罪未裁判为例外的审理原则。石杰彪是著名的包头王永明案第二被告人石某的弟弟。如果指控他掩饰隐瞒其姐的犯罪所得,那这个案子的上游犯罪就是王永明案。王永明案天下皆知。案子已起诉到法院,但据传东河公安仍在马不停蹄地补充证据。王永明案中的家属也正在四处举报控告,据理力争。网上到处充斥着有关该案专案组民警违法办案、遗嘱证据涉嫌伪造的各种信息。舆情汹汹,控辩胶着,令无数吃瓜竞折腰。这些起码都说明,作为本案上游犯罪的王永明案存在巨大事实争议,石某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尚没有司法裁判。在这个节骨眼下,东河公安的同一专案组突然急吼吼地去抓包括石杰彪在内的第一被告人王永明的儿子、女儿,第二被告人石某的老娘、弟弟。或许,在办案机关看来,这样就头尾都顾倒了,包头且蒙B,逻辑周延的很。但瓜田李下的,长脑子的都会想,这难道不涉嫌打击报复吗?怎么看,这事都透着股浓浓的“抓家属,促办案”的邪气。对,就是这个味!很纳闷,这地方的公安咋一点嫌也不避的呢,真是个包头且蒙B的神奇所在。据说他家还请了律师。律师遇上这种公安,大抵也是没辙的。好在石杰彪半生信佛。相信佛祖会襄助一二,帮他记住那些背后的黑影。包头行,是为记。(纪录片:《一场未审先判的生死案》)⬇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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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以法律的名义让你灭门

刁难律师,违法关押生命垂危者包头案的家属和律师呼吁:“救救王永明!”包头案||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不应成为帮凶看到喊救命,看到包头这么狠,不得不......有多少罗志祥在包头案多人会议上“出轨”?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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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放弃美国绿卡,不是为了回来接受公检法的侮辱和迫害”

这也是王永明的女儿,王然。一个整天奔波在包头与呼市各机关之间为父喊冤的内蒙女孩,因情绪起伏而内分泌失调导致的肥胖,压力过大导致的脱发与白发,让她与在美国留学时的形象判若两人。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