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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看透人性之恶!

草原法治 2022-12-31

辩护律师被法警围在角落

2020年7月13日,包头案彻底裸奔:检察长徐亚光称公诉人李书耀涉嫌受贿30万不属于回避事由,暂停其履职行为于法无据。
 
包头王永明案,三长会未审先定,法院强行管辖,合议庭拒绝公开审判,组成人员不合法,借用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无视二审终审制度。
 
在这里,律师发言可以随意被公诉人打断,公诉人发言却不许律师提反对;
 
在这里,律师站一上午、举一上午手换来的不是一个发言机会,而是合议庭的次次警告;
 
在这里,律师在法庭上念法条是扰乱庭审秩序,合议庭选择性“普法”却不允许提出异议;

在这里,律师举报公诉人涉嫌受贿三十万,公诉人仍稳坐法庭,律师却被纪检部门带去讯问室“谈话”。

辩护律师被带去谈话
 
为了完成领导交办的“政治任务”,法官可以剥夺律师辩护权,可以骂律师“奇技淫巧”。
 
审判员说:“未经审判长同意,书记员不得记录庭审发言。”
 
审判长说:“请按照我安排的、我规定的庭审程序进行。”
 
合议庭说:“别说了!法警,关掉他的话筒!”
 
法警吼:“不许说话!懂不懂规矩!”

法警禁止辩护律师在休庭期间与被告人说话
 
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法庭上擅自发言、随意拍摄,检察官更可以说律师是法盲、在表演、在撒野。
 
检察长甚至可以自己给自己做回避意见,说涉嫌受贿被告人家属的三十万的公诉人不应该回避。
 
他们可能认为,在这场运动中,越蛮横,领导越喜欢。
 
那些年轻的法警,为了表现自己对"黑社会"的恨,可以殴打女被告人。
 
连看守所的副所长,为了展示自己多么“讲政治”,都要骂律师为“走狗”、“苍蝇”、“蛆虫”。
 

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副所长朋友圈截图

如果他们只是为了迎合权力,那些事过多年已经案结事了的“被害人”,则是为了分杯羹,也纷纷站出来报案。
 
当年以房抵债,现在说是被逼的,于是公安就立案强迫交易;
 
当年借债以房抵押,同时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来还不上钱,房子被法院判归被告人,现在也站出来告被诈骗;
 
当年跟被告人债务方面有纠纷的人,虽然债已了,现在也站出来说当时被"滋扰"了,被寻衅滋事了;
 
更有甚者,借到钱后逃之夭夭,已入牢的诈骗犯也成了所谓的被害人。
 
于是,在上述众多人的举报下,一个“黑社会”就产生了。
 
从法官、检察官到法警,到平民百姓,在这场运动下,人性之恶,暴露无遗。
 
真辩君曰:恶,人皆有之,善,人亦有之。善恶之分,唯看其心。其心唯权钱为上,必恶,其心唯正义,则善。

扫黑之下,缘何恶人居多?包头王永明案,所见尽恶,空前绝后。



撰文|真辩君
2020年7月14日





附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徐亚光对回避一事的意见表达:

“7月11日下午,袭祥栋、王振江等辩护人当庭举报公诉人李书耀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王然索贿30万,多名辩护人、被告人向法庭申请李书耀回避,同时因徐亚光涉嫌歪曲、曲解法律、包庇李书耀,申请徐亚光回避。现公诉人发表如下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目前,辩护人的举报已经由高新区法院移送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目前公诉人李书耀未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不属于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暂停其履职行为于法无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当庭驳回。因此,依据该规定,出庭检察人员李书耀、徐亚光现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公诉人建议法庭依法当庭驳回辩护人和被告人关于李书耀、徐亚光的回避申请,发表意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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