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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法官涉两罪被判6年,二审改判5年2个月并处罚金

律动达人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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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4日,澎湃新闻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鹿贵金的家属处获悉,吉林省延边州中级法院近日对鹿贵金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鹿贵金犯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延边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未对鹿贵金犯受贿罪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鹿贵金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但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据江源区纪委监委2021年4月25日发布消息,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四级高级法官鹿贵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白山市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江源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鹿贵金,1969年3月出生,吉林白山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2006年8月,任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2011年5月,任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2014年10月,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副处长;2015年7月,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2016年3月,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2017年1月,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一级法官;2018年8月,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被控受贿等罪,一审被判六年

江源警方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鹿贵金的妻子王某霞(另案处理)于2007年11月借给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和丰公司)40万元,月息10‰,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和丰公司未归还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息,利率调整为15‰。至2013年,和丰公司归还完本息。
2014年,鹿贵金利用职务便利,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接受被执行人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请托,为和丰公司提供帮助,使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进而使和丰公司少支付157万余元。
此后,鹿贵金授意其妻要求何某从2007年开始以月息25‰重新计算利息。王某霞后续收到37万余元转款和用于抵账的一套房、一个车库。经评估,鹿贵金受贿总额为10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此外,敦化市法院还认定鹿贵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周某某遭受7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敦化市法院一审判决鹿贵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二审改判5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鹿贵金不服判决上诉。敦化市检察院也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敦化市检察院认为,鹿贵金受贿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且受贿数额为108万余元,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对其判处罚金。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延边州中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延边州中院认为,原判未对鹿贵金犯受贿罪并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前述抗诉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对于鹿贵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鹿贵金的执行行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延边州中院认为,鹿贵金身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使正常的执行秩序受到破坏,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重大损失与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鹿贵金给当事人造成的76万余元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鹿贵金的行为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原判已对此充分评判,且评判并无不当。但鉴于当事人周某某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情节,对鹿贵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鹿贵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鹿贵金的辩护人张祥宇介绍,二审判决作出后,鹿贵金及其家属仍不服,将提出刑事申诉。
张祥宇认为,在鹿贵金被指控犯受贿罪方面,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借款利息约定的利率到底是多少,不能证明鹿贵金在办完和丰公司执行案件后,指使王某霞向和丰公司提出重新按照月息25‰计算利息。和丰公司与王某霞、鹿贵金的资金往来及王晓霞等证人证言内容,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不一致;在鹿贵金被指控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方面,鹿贵金涉及的两起行为均涉及执行和解的问题,执行和解中,鹿贵金作为执行法官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依职权去影响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此前媒体报道:被告人妻子出庭,证言与其在指居期间不一致,判决书不予采信当庭证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王某霞于2021年6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带走调查。同日,因需要继续查证,江源区公安局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在白山市江源区育林街对王某霞监视居住,由江源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负责执行,监视居住期限从当日起算。

江源警方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王某霞称,在此后的三个多月里,除了去对面房间接受讯问、去江源区公安局做笔录、去医院检查身体外,她未离开房间。直至2021年9月20日,江源区公安局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王某霞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但该决定书直至2022年11月16日才送达给王某霞。
在指居期间,江源警方为王某霞作了多份笔录。笔录中,王某霞称:2007年11月,和丰公司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1分。2013年11月,和丰公司还清王某霞本息共计101万余元。鹿贵金给和丰公司帮忙后,授意王某霞要求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以月息2分5从借款之日重新计算利息,后鹿贵金收受和丰公司37万余元和以97万余元价格订的一套房加一个车库。
敦化市法院在审理鹿贵金一案时,王某霞作为证人出了庭。庭审中,王某霞称,她在指居期间作的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情况是她二嫂潘女士是和丰公司的员工,2007年和丰公司资金短缺,潘女士作为中间人,介绍公司向王某霞等亲属借款。其中,王某霞借给和丰公司40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5,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因和丰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双方每(半)年重新计算一次本息,直至2015年,和丰公司用该公司建设的房子和车库抵债,双方债务才结清。

王某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方。

不过,敦化市法院并未采信王某霞出庭时的证言。
前述判决书显示,经查,王某霞与和丰公司之间借还的相关事实,有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及和丰公司工作人员等相关证言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该案是以重新按月利率25‰计息的方式受贿,推定双方开始借款时就按月利率25‰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该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某霞出借40万元时的借款利率为1分,该事实应予以认定,故对于鹿贵金的辩护人提出对借据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判决书还显示,关于鹿贵金及其辩护人提出鹿贵金有罪供述存在强迫情形,监察部门未提交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人王某霞、何某的证言不应采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鹿贵金及其辩护人除言词抗辩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来源不合法及存在刑讯逼供情形,鹿贵金的供述、王某霞、何某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证言,不必然导致供述、证言无效。故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王某霞当庭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原因,该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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