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66-70)
张明楷100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66-70)
案 例66
66、甲、乙二人合谋将古玩商丙骗到某宾馆的1808房间,进行所谓的古玩交易。甲冒充买家,乙冒充古玩鉴定专家。丙如约到达1808房间并将古玩交给了甲,甲说:您提的价格没问题,但我得到隔壁的1809房间去找个专家鉴定一下,如果是真的,我肯定买。丙同意。甲将该古玩交给乙后,乙拿着古玩逃走,甲随后也以上厕所为由溜走。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丙还没有到要交货付款的阶段,他们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古玩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古玩商丙将古玩交给甲的行为,并未现实地放弃对古玩的占有。换言之,丙依然占有该古玩。据此,甲、乙二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案 例 67
67、甲专挑银行快要下班时让快递员送货来。某日,快递员乙将货物送到甲指定的写字楼后,甲说:我的现金不够了,你跟我一起去银行取钱吧,你先把货物放在这。乙遂与甲一同前往银行取钱。但到了银行后,发现银行早已关门,甲便对乙说:你先去吃饭吧,我去隔壁的ATM机取钱,到时给你送来。乙信以为真,甲趁机返回了写字楼将该货物取走,价值1万余元。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诈骗罪。当乙将货物送至甲指定的写字楼之后,就可以认定乙已经处分了该货物。甲实施了欺骗行为,让乙放弃了该财物,从而成立诈骗罪。至于乙的受骗与甲取得该财物之间有时间间隔,则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案 例 68
68、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小卡片,卡片上留着甲自己的电话号码。在嫖客给甲打来电话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将嫖客的地点告知卖淫女。事后,甲会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用。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虽然既不要求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但要求行为人必须真正管理、控制了卖淫者,而这也是“组织”与“介绍”的关键区别。本案中的甲没有控制卖淫女,只能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案 例 69
69、甲、乙二人到某城市出差,发现所住宾馆竟然没有嫖娼的小卡片。二人遂在晚上想出门找个地方嫖娼,但不知道什么地方有卖淫的。二人站在路边,一会儿,过来一个老汉丙,甲、乙二人遂上前搭话,丙说:你们正北方250米处有一小红理发店,那里的“货”不错。甲、乙二人遂前往,但二人在嫖娼过程中被抓。
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无罪。刑法只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并未规定介绍嫖娼罪。介绍嫖娼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案 例 70
70、甲、乙二人吃饭时,乙说:附近有没有好点的小妹?你帮我去看一下。于是,甲深夜到某网吧将一名17岁的女孩丙领到乙住的宾馆房间,丙不愿意进去,甲瞪眼说:今晚不把我兄弟乙陪好,有你好看的!丙进入房间后,被乙强迫发生了性关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强奸罪的帮助犯。强迫卖淫罪的成立,要求强迫被害人向不特定多数人从事卖淫活动。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特定的妇女与特定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则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或正犯。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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