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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骗走妻子103万元获刑 妻子给民警送锦旗!

游飞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游飞翥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8年,区女士(化名)通过网络交友,认识了男子黄某。网聊了一段时间以后,双方感情逐渐升温。在黄某嘘寒问暖、浓情蜜意的糖衣炮弹下,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尽管恋爱中,黄某就以各种理由向区女士开口借钱,但坠入爱河的区女士并未引起警惕,并于同年7月俩人结为夫妻。 以为找到了能共度一生的良人,没想到等待自己的却是一个又一个陷阱。 二十多年前,区女士的母亲因故去世,母女二人感情曾经非常要好,这么多年来,区女士一直放不下母亲,并多次向黄某表露自己对母亲的思念。 婚后,黄某利用区女士的思母之情,伪装成“道行高深”的“大师”,通过添加区女士QQ,以“为亲人祭奠”“家宅不宁”等理由,不停诱骗区女士转账付款。 由于熟知区女士心理,每次即将“暴露”的时候,黄某都能用不同的借口“蒙混过关”,导致区女士对“大师”深信不疑,一年时间里被骗累计103万元。 直到2020年8月,发觉自己可能被骗的区女士来到九江派出所报警求助。沙头社区民警中队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经过大量的侦查取证,最终确认区女士的丈夫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20年9年,将其抓捕归案。 经审讯,黄某供述其因欠下大量贷款,网上认识区女士后得知其经济较为富裕,便设下了骗局骗取资金还贷。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行为”是否要构成犯罪,比如成年孩子偷父母的钱,妻子明知丈夫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在公安调查的时候为其隐瞒? 游飞翥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家庭成员之间能构成诈骗,也能构成盗窃等财产型的犯罪。但是,有两个前提。 第一个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其他家庭成员的财物,不是共有的财产。如果是行为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被骗取、被诈骗甚至被盗窃,那就不是诈骗的对象。因为,法律规定了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的一定是别人的财产,如果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是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就不是《刑法》当中诈骗、盗窃等财产刑的调整对象。 第二个前提,法律并没有规定,但通常人们都这么做,司法机关也是这么做的。即案发前受害人不知道行为人是家庭成员,比如不知道是自己的家庭成员偷的,或者不知道是家庭成员在诈骗。如果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受害人知道是家庭成员所为的话,通常不应以犯罪来论处。 实际上这个事情是很前沿的,因为第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还要符合立案前受害人的认知。 方弘:按说这103万可能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黄某骗自己钱也构成犯罪吗? 游飞翥律师:如果是共有财产被骗取,也就是说共有财产作为诈骗对象的话,至少不构成诈骗罪。民事当中怎么认定,是民事领域去探讨和认知的问题。如果确实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夫妻双方的一方给诈骗或者盗窃了,不应当以犯罪来论处。也就是说丈夫黄某骗自己的钱不构成犯罪,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构成犯罪,只有他骗取的是妻子的个人财产,才构成犯罪。 从这个案子的信息当中,无法判断黄某骗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方弘:如果这个钱是妻子在婚前就已经存下的存款,没有跟婚后的财产混合,就可能认定为妻子个人的财产。 游飞翥律师:对的。一个是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另一个是结婚的时候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这完全是可以认定的。黄某妻子报案的时候可能已经说了这个钱是什么钱,之后警察在对她进行调查的时候,钱也好,物也好,都是能够说得清楚的。 方弘:如果这10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相当于有51万多是属于黄某的,51万多属于妻子,这样理解的话,对于妻子部分的51万多的钱是否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不能。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是混同的,在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时候是没有进行区分的,只有离婚的时候才能进行区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叫做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人一起共有的,这种情况下,黄某骗取的103万,即便有妻子的51万,也不应当以刑法来论处,因为这里面含有自己的财产。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骗取他人的财产,一定是别人的财产,这里面不能含有自己的财产或者占有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因此,黄某骗取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从法理的或者从情理的角度,即使含有妻子的51万元,也不应当以犯罪来论处。但是,民事领域妻子可以要求丈夫黄某对另外的51万负责任的,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探讨了。 方弘:这个案件黄某最终因为诈骗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也就是定罪了,而且还挺重的。如果按照您的理解的话,应该就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这103万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游飞翥律师:对的。因为,不知道这个案子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论据论点,因此无法做出精准的评判。但是,如果这10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佛山中院的判决就值得商榷了,我个人不赞同这样的判决。 方弘:如果不判刑的话,或者说即便判刑的话,这103万是不是都要返还? 游飞翥律师:返不返还是民事领域里面的,对于刑事案件,除非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否则是不处理民事之间的关系的,不管是身体的伤害还是财产的损失,是不处理的。因此,返不返还基于黄某的妻子提不提起这样的诉讼。 弘:如果黄某的妻子想索要,法律也是可以支持的吗? 游飞翥律师:如果是她的权利被侵害了,这里面有她的钱或者说是她的个人婚前财产的话,她完全可以提起诉讼的。这个案子主要存在两个前提,一个是103万是黄某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与黄某根本毫无关联,这是第一个前提。第二个前提是黄某的妻子在案发前根本不知道是黄某所为。 因此,这样的案子通常会以犯罪来论处。 打个比方,成年儿子偷父母的钱,假如父母去报案,说我的儿子偷了我的钱,那么警方通常不会以犯罪来立案侦查,追究儿子的责任。假如父母到警方那里说,不知道是谁偷了我的钱,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发现是他们的儿子偷了父母的钱,这种情况下以犯罪论处,大家都觉得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 方弘:从整个事情的过程来看,感觉黄某的行为完全是在骗婚,像这样的婚姻有效吗?或者说可以撤销吗? 游飞翥律师:婚姻是有效的,只要夫妻双方经过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婚姻都是有效的。至于可不可以撤销,由于夫妻双方存在着人生的关系,身份的关系,建立之后是不可撤销、不可逆的。他们解决婚姻关系的办法就是离婚。 方弘:这种家庭成员一个是施害人,一个是受害人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自己不去追究的话,通常情况下还是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理,或者说较为符合法律的原则? 游飞翥律师:是这样的。


比如:赌博的丈夫回到家里拿走了妻子的个人首饰,比如金耳环、金戒指等价值10万、8万的,这个时候假如妻子在场,不准丈夫拿走,说“这是我个人的财产,你不可以拿去还赌债”,于是进行阻拦。,丈夫伸手打了妻子,并且把她的金戒指、金耳环抢走之后拿去还了赌债。妻子报案说丈夫抢劫。这种情况下,警方一般都不以抢劫罪来论处的。 如果生搬硬套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以抢劫罪来认定的,因为抢了个人的财产。但不是这样的,情理上说不过去,警方也不会立案抓人。 所以,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损害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时候是比较特别的一种情形,有时候完全套用法律也套用不上去,因此要特别的谨慎。

 



结语



据报道,黄某被抓,妻子还给检查机关送锦旗,由此看来,妻子大概是希望对丈夫绳之以法的。这个案子还让我想起我们曾经做过的一期节目,江苏16岁的儿子偷了母亲16万,公安不立案,但是父母坚持要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儿子是否要被定罪呢?欢迎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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