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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遭13岁邻居杀害 杀人男孩将不负刑事责任?!

王薇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薇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案情




大年初六,2月17日,陕西一名6岁半男童在家附近失踪,15天后,孩子遗体在邻居楼顶上的木箱中被发现,邻居家13岁的初一学生杨某有重大嫌疑,杨某和其家人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 6岁半的王某程和其他孩子一样,活泼可爱,和母亲与姥姥生活在一起,父亲常年在外打工2月17日晚上6点多,王某程在家附近和亲戚家的孩子一起玩耍,独自回家的途中,意外失踪,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程是在家附近的一个巷子里消失的。 


王某程父亲王先生说,2月16日还带孩子去了汉中的游乐园,孩子并无异样。 王某程不见后,家人急得不行,不仅在网络上发布寻人启事,还在勉县的大街小巷里面四处寻找。王某程失踪15天后,汉中曙光救援队在邻居家楼顶的一个木箱子中发现了他,那个小天使一样的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参加搜救的工作人员说,是警犬闻到了王某程的气味,才发现了王某程的尸体。 


王家人知道了这个消息,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通,孩子为什么会跑到邻居家去? 王家人表示,虽然杨某和王某程外婆家住在同一条小巷,但是两家没有往来。“只是有一次放鞭炮,程程跑过去看,其他时候并没有与杨某有什么接触。” 王某程妈妈:“是在他们家(杨某家)楼顶的一个木箱子里,从失踪到发现,一共是半个月时间。(和杨某)只有一面之缘,如果经常一起玩,我们当天就去他们家里找了,就是因为不常玩,我们才没去他家里找,都不经常玩没想到会在他们家。” 


据王先生了解,杨某13岁,是初一的学生,单亲家庭,他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除此之外,王家人透露,孩子被发现时身上有不少伤痕。 15日凌晨,勉县发布"2.17"案件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调查,现已查明: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 


来源:新京报

采访对话



方弘:据孩子王某父亲的公开信称,杨某的手段极其残忍,丧尽天良。希望能够判恶魔杨某死刑,然而杨某还未满14周岁,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杨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王薇律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新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如果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非常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所以,大家就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杨某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而且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手段又特别残忍,所以杨某应该负刑事责任。但非常遗憾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3月1日,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21年2月17日,也就是说案发的时候《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没有生效,这就意味着本案不能适用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只能用以前的刑法条文。根据以前的刑法条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如果经过身份核查,杨某在案发的时候确实不满14周岁,那么杨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就涉及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以往的效力,用老百姓的话来说,新刑法对于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生效?我国在刑法溯及力上面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意思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情况除外。 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结合本案来看,可能就会得出一个让很多人无法接受的结论。 方弘:也就是说杨某不仅不可能会被判死刑,甚至连刑事责任都无法追究,对于受害者的父母,包括普通的大众来说,可能都有点难以接受。按照目前的法律,杨某难道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 王薇律师:《刑法》的相关条文也有规定,如果因为不满14周岁没有办法给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要责令其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杨某的父母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方弘:假设这个案子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杨某是不是必然会承担刑事责任? 王薇律师: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3月1日以后,从目前的报道情况来看,杨某是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而且手段也非常残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了故意杀人行为,而且手段确实残忍,也不是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中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以后,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主要是针对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特点,包括犯罪行为的认定,要严格限制在限定条件之内。所以,不能简单的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作为一个通说的概念,要去判断行为人到底犯了什么样的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要对他(她)进行核准追诉,这两个前提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方弘:即便符合上述条件,杨某会不会判死刑其实也是不确定的。 王薇律师: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不满18周岁的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说他可能应该判死刑,那么根据这个条文就可能判死缓,如果应该判死缓的话就可能判无期。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有一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方弘:小小的年纪手段如此残忍,而且整个行为让人觉得非常冷血,您觉得背后的主要原因会是什么呢? 王薇律师:我觉得应该是多方面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肯定是第一位的。根据相关的报道来看,杨某的父母在他小的时候就离异了,杨某也是跟着老人一起长大的,他的性格可能存在比较孤僻的情况。杨某在家庭教育、家庭关爱这一方面可能是有一定缺失的。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得非常快,很多父母迫于压力离开自己的孩子,把孩子交给隔代长辈,甚至交给其他的亲戚来带。父母对于孩子的关爱和陪伴比较少,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没有办法及时去纠正和发现孩子的一些问题,跟孩子做很好的沟通。目前,我们国家的离婚率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难的课题,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确实可能存在关爱缺失等问题。 第二,学校教育的不足也应该被认识到。随着新闻媒体报道的增多,一些校园欺凌事件逐渐浮现在大家眼前。但其实,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由来已久,很多年以前就已经有了,可能在北上广深这种城市好一些,二三线的城市会比较严重,甚至大家看到报道以后觉得那些行为不可思议。所以,学校在这些方面的教育缺失也应该被认识到。 第三,目前我们都生活在一个网络社会,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开始接触网络,网络上这些搜索引擎、游戏、弹出的界面等对于未成年人有什么样的引导作用?怎么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更好人生观、世界观,也是值得全社会去反思和重视。 方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年的6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做了非常大的修改,希望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比较有效的干预或者是引导。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真的会有效的遏制或者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吗? 王薇律师:我觉得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对于未成年人这种恶性的故意犯罪,很大程度上是能起到震慑作用的。但是,教育未成年人绝不仅仅是靠吓唬震慑,因为未成年犯罪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冲动犯罪。未成年人并不具备成年人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很多时候也没有办法综合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容易冲动犯罪。 所以,仅仅靠震慑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多方面的通力合作。




结语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父母是选择到大城市挣钱,还是留在小城市陪孩子?父母是选择打拼事业,还是陪伴孩子成长?没有父母的陪伴,孩子不仅没有安感也会非常自卑、胆小、孤僻、偏激乃至严重的心理阴影。
一些父母会说赚钱为了孩子,但是孩子一旦出了问题,赚再多的钱都毫无意义。多陪伴远远胜过对孩子的物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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