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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同事车回家遇车祸重伤 向司机索赔!

李艳艳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李艳艳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日,郑州的秦先生一直在浙江打工,春节搭乘同事的车回家,结果路上出事了,秦先生和朋友都受伤了。秦女士说,哥哥坐同事的车回老家,半路上车子追尾一辆大货车,车子报废,哥哥和司机都受伤,哥哥坐副驾位置,伤得比较重,颈椎错位,家人都很担心万一以后在站不起来了怎么办。 目前司机已经出院了,但哥哥还躺在ICU秦女士认为,哥哥受伤,司机应该要承担责任,毕竟是他开车出的事故。处理事故的交警也认为,导致这起追尾事故是司机跟车太近导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秦女士曾多次去找司机,但司机不管不问。看到哥哥躺在病床上,秦女士十分难受,每天高额的医疗费用,秦女士一家压力非常大。



秦女士求助记者,希望记者能帮助她,让司机承担起责任。记者拨通了司机的电话,对方表示,秦先生比较急切地想回到郑州参加聚会,所以车速快了一点,前面卡车突然刹车,结果刹车来不及就撞了上去。司机还说,是秦先生半躺在副驾位置,如果正常坐着,不会受伤这么严重。如果他不搭秦先生回家,也没有这事儿,他是好心办坏事。看得出司机有些自责,但是也觉得很委屈。 目前1800元的交强险,自己的3万块钱,还有公司的4万元捐款已经交给秦女士了,不过钱肯定是不够的,他也希望秦女士能给他一点时间。即便是司机没有收秦先生的油钱,但既然答应了,秦先生上了车,作为司机就有义务保障车上人员的安全。



采访对话

方弘:好心搭人,又是免费,也不要油费平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要赔偿?为什么?驾驶员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李艳艳律师:本案中驾驶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先生损害,当时是追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律上也会减轻赔偿责任,驾驶员会承担责任,但会减轻一点。本案中秦先生这个朋友,假设是故意撞人,那就不适用应当减轻这个规则了,他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方弘: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驾驶员并不属于故意撞人,就是一个过失。像这种过失的行为应当要减轻这个责任吗? 李艳艳律师:是的。如果事故的发生不是驾驶员造成的,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是由其他肇事方来承担所以,只要遵守交通规则的话,这个风险也是不会出现的。其实好意同乘是在道德层面提倡的行为,也是咱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方弘:大众可能不太理解,司机好心搭人,也没有要油费、路费、交通费等等,好心搭人出现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愿意发生的,为什么司机要赔偿?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是什么? 李艳艳律师:其实,法理就是让司机提高安全驾驶的意识。既然开车载了别人,对别人的安全就一定要有保障义务,比如说有些司机可能开车开得很猛,乘车人说慢一点还不听,这对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就有很大的威胁,法律背后的原因肯定是需要大家开车的时候注意安全,尽量的做到小心驾驶。 方弘: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责任并不在于驾驶员的时候,是不是驾驶员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李艳艳律师:是的。如果这个事故的发生跟驾驶员没有任何的关系,不是他(她)造成的,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是由其他的肇事方来承担。所以,只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个风险也是不会出现的。 方弘:驾驶员在这个案件当中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李艳艳律师: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例,我们见过有减轻20%的。举个例子,假设我骑的是摩托车,摩托车本身就规定不允许搭载,受害者明知不允许搭载还是坐了摩托车的话,驾驶员减轻责任的份额就会更多一些,也是分不同的情况来定,实践中20%会多一些。还有不减的情况,比如说肇事司机闯红灯造成事故的发生,可能减轻的份额更少一些,比如说10%。 方弘: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基本上就是在20%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波动? 李艳艳律师:是的,正常情况下,驾驶员主要责任就是70%,如果应当减轻,结合具体案例的话,有可能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方弘:这就引发一个可能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到底要不要好心搭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驾驶员都要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责任?只要遵守交通法规,无论发生什么样的情况都不需要担责吗? 李艳艳律师:是的。如果事故的发生没有驾驶员违章的行为原因,警察认定责任是无责,驾驶员在这个事故中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方弘:最好的避免风险的办法,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规。驾驶人跟搭乘人之间可不可以事先签订一个免责约定,就是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司机都不承担责任,可以采取相应的办法来避免这样的责任吗? 李艳艳律师:事先签订的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像本案中造成秦先生人身损害,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比如说我答应你,你可以把我手指给砍了,你不需要承担责任,咱们签个协议,这种造成人身损害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虽然事先有协议,但法律上不认可这个协议的效力。 方弘:这次《民法典》的修改,其实是鼓励好心搭人或者是发扬互帮互助精神的,这也是《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于之前法律的一个进步。 李艳艳律师:是的。之前是没有规定对驾驶员应当减轻责任的,只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前《民法典》没有固定下来的时候,其实在司法判例中,好多法官也会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去减轻驾驶员的一些责任,为了鼓励善意的行为。




结语

很多人甚至有部分法律人士对于好心搭乘要担责的道理仍然有些不理解。其实,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就是当他人的生命安全维系在你身上的时候,你就应当也必须负有更加小心谨慎的义务,而并非只是因处于好心,发生事故就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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