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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摸狗”引发的命案宣判 四人持凶器冲进家里还打人 主人刺伤一人防卫过当?

谢启达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湖北武汉人杨建平因摸了一下宠物狗,狗主人彭芳明与他发生口角,而后还邀约另3人持洋镐上门报复。打斗中,时年44岁的彭芳明被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二人用刀刺死。

 

    武汉中院经审理查明:杨建伟、杨建平系亲兄弟,住处相邻。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芳明的指责。二人与彭芳明发生口角,彭芳明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芳明离开。



 

    杨建伟返回住所将1把单刃尖刀、1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芳明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10余米。

 

    彭芳明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杨建平未予理睬。

 

    彭芳明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芳明的胸、腹部,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彭芳明从熊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熊某拳击,彭芳明、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芳明持洋镐把殴打杨建伟,洋镐把被打断,彭芳明失去平衡倒地。


 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芳明,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杨建平捅刺第二刀时被彭芳明用左臂抵挡。

 

    后彭芳明受伤逃离,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芳明未击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

 


 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彭芳明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当日16时许不治身亡。

 

    经法医鉴定,彭芳明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杨建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

 

    2017年2月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建伟、杨建平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元。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于2017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9年,二被告人仍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

 

嘉宾:谢启达律师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请先介绍什么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谢启达: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方弘:本案中,彭芳明先用拳头打向杨建伟,然后杨建伟进行反击,接下来双方互打。杨氏兄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谢启达律师:结合到本案来说,我认为杨氏兄弟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

 

本案起因是杨建平摸狗引起的。彭芳明遛狗经过杨氏兄弟家门口,爱狗的杨建平就抚摸了一下狗,这个行为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彭芳明却带了3个人,拿着洋镐把来打杨建伟。杨建伟在自己家实施了防卫,虽然造成彭芳明死亡,但其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

 

本案不能简单的客观归责,即死了的人就是伟大的,反正人死了,就要有人承担责任。

 

杨氏兄弟到底是否该承担责任,我们就要看事情具体是怎么发生的。彭芳明邀约的三个是身强力壮的并且还携带凶器中青年。而杨氏兄弟都是50多岁的人,而且是在自己的家里面。

 

杨建平在彭芳明找茬的时候,他没有说话。

 

当彭芳明等人到杨建伟家里面打他兄弟,从家里打到家外,并把杨建伟打倒在地。在这个时候,杨建平才转回家里拿尖刀刺伤彭芳明,这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自己的同胞手足被打倒在地,杨建平理所当然进行正当防卫。

 

虽然,并非杨建平自己被打,而是他的弟弟被围打。但是,在别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杨建平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而杨建伟预先把刀藏在的身上,目的是为了防卫。

 

彭芳明邀约了三个身强力壮的人冲动到杨建伟家里面去打杨建伟。虽然,彭芳明是用拳头打。但是,另外三个人带着凶器洋镐把跟在后,这个力量是极度不对等的。

 

杨建伟要保护自己,就要出手。因此,杨建伟用刀刺伤了彭芳明的行为也是完全的正当防卫行为。

 

尽管,客观上造成了彭芳明死亡的结果。

 

但是,杨氏兄弟不应当承担责任,既包括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彭芳明先是空拳打向杨建伟,而杨建伟却用刀刺向彭芳明,这种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谢启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因为事发时,杨建伟是在家里面,彭芳明冲到杨建伟家里打杨建伟。家是很特殊的地方,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彭芳明等四人擅闯他人住宅的行为,在一些国家,主人是可以直接开枪射击擅闯者的。

 

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杨建伟先刺向彭芳明,并且刀刀致命。而在被杨建伟刺伤后,彭芳明还拿过洋镐把打杨建伟,而且将洋镐把都打断了。从案件描述可以推断出,洋镐把是新的,没有使用过的。而新的洋镐把都被打断了,可以看出彭芳明是用了多大的力气。

 

因此,如果杨建伟先刺伤了彭芳明,并且刀刀致命。那么,彭芳明还能有这样的的力气吗?

 

到底谁的伤害行为在前?

 

虽然,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杨建伟刺伤彭芳明后,彭芳明用洋镐把打杨建伟并且打断了洋镐把。

 

但是,我觉得这个事实有点不合情理。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彭芳明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芳明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芳明相约打斗。

 

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芳明的主观故意。

 

杨建伟在彭芳明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

 

彭芳明带人持械返回现场,杨建伟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

 

彭芳明冲至杨建伟家门口首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芳明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芳明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芳明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彭芳明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彭芳明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彭芳明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芳明的故意。

 

彭芳明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芳明,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杨建平无罪。

 

《武汉中院二审宣判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一文,还配发了“法官说法”进行解读。

 

法官说法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本案中,双方因为琐事引发口角,死者邀约多人持械上门寻衅、殴打,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二人持刀还击,是防卫行为。但是,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方弘:二审法院认为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原因是彭芳明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芳明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芳明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您认为杨建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谢启达:我认为杨建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彭芳明等人都是年轻力壮,其中一人是退伍军人,一人是武校的学生,而且还带着凶器。在面临这样的威胁的时候,杨建伟不可能有刀还不防备!这种情况下,不能强调是两人单纯的对打。

 

因为法院要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认定杨建伟是防卫过当,可能考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尽管法院认可杨建伟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减轻了处罚,最终判了四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以及公诉机关的意见都是一边倒,都不认可杨氏兄弟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甚至也不认定为防卫过当,还强调杨氏兄弟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要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杨建平不存在自己面临不法侵害的情形。而正当防卫是指当本人、他人或者国家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的情形。

 

即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自己遭受不法侵害,别人受到不法侵害,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又何况两人是亲兄弟?

 

一审法院认为杨建平不存在自己面临不法侵害的情形,歪曲了法律。

 

而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要站在公平的角度,而本案中检察院却偏向了受害一方。尽管,经过六次庭审,终审法院的判决对之前的判决有极大的改变。

 

但是,我认为杨建伟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该单考虑造成死亡的结果。

 

方弘:常理来说,寻衅滋事的人已经找上自己家来了,甚至对自己大打出手。我进行反击应该是理所当然。但是,本案却认定为防卫过当。当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该怎样做才能够达到正当防卫的限度,同时又不违法,还不能把对方给杀死。这个确实很考验我们。

 

谢启达:所以,法律应该鼓励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该做到惩恶扬善,必须明确一点: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时,无法各方面权衡。

 

我们应该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司法机关应该树立这样的正气,激发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公民在他人遇到不法侵害,不能袖手旁观。

 

不该因为这个案子,让社会大众产生不必要的忧虑!

 

在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如果当时有人站出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就不至于十五条鲜活的生命葬身江中。

 

在于欢辱母杀人案中,儿子目睹自己的母亲遭受侮辱,奋起反抗,尽管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这个行为值得鼓励。

 

司法应该让不法侵害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让每个人在针对不法侵害的时候,该出手就出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防止不法侵害发生。

 

方弘:杨建伟不服二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现在一些专家学者也在讨论,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在法院的审判当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很少,即便具有防卫性质,最终多多少少都会判处一定的刑罚。

 

大家也在倡导正当防卫该用的时候就是一定要用。千万不能因为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不使用。



这样就丧失了法律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同时也伤了人心。这对整个社会秩序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嘉宾:谢启达律师 信仰耶稣基督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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