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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时可以使用“暂停赎回”措施吗?

  公募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时,理论上讲可以使用“暂停赎回”措施,但实践中很难付诸操作。

  一、理论上可以“暂停赎回”

  ⒈巨额赎回的界定标准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布并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根据2018年11月23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下发的《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编制的基金合同描述如下: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⒉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⒊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巨额赎回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并遵守以下要求:

  ⑴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⑵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除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还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

  二、实践中“暂停赎回”很难付诸操作

  小编想用一个事例来说明这个事。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著的《基金》。

  创业板指数在2015年6月4日见顶后开始调整,上证综指则在6月12日见顶。6月15日开始,A股出现连续大幅杀跌,6月19日,上证综指重挫6.42%,创业板指数下跌5.41%,两市近千只个股跌停。从6月15日到6月19日,上证综指累计跌幅达13.32%,创下自2008年6月以来的最大单周跌幅。

  2015年7月8日,钟蓉萨对这一天的经历印象特别深刻,简直像美剧《24小时》般惊心动魄。上午,她按照原定计划,前往北京近郊的香山,为即将到来的新一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封闭出题。10点30分,交易仅一个小时,上证指数就下跌了161点,1477家上市公司处于停盘状态,大量融资融券账户被强行平仓,而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募基金,遭遇空前的流动性危机。中午,钟蓉萨接到四大托管银行个金负责人的电话,提示某基金可能遇到赎回的流动性风险,请协会评估是否要暂停赎回或动用风险准备金。钟蓉萨接到电话后,和出题组其他工作人员做了简单交接后,第一时间赶回协会。

  回来的路上,钟蓉萨又陆续接到来自托管行、基金公司以及协会同事的电话,“来电实在太多了,我不得不开着免提放到腿上”。下午2点,刚刚赶回协会的钟蓉萨一头钻进会议室,与相关人员商议如何应对可能到来的公募基金历史上最大的流动性危机。会议室内的气氛显得格外凝重,关于要不要暂停赎回的问题,大家讨论热烈。而在会议室外,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四地的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人员也在焦急地等待会议室内的决定,因为它关系着上万亿资金的流向,已经羸弱的市场经不住任何流动性上的打击。6小时的会议持续至晚上8点,洪磊、钟蓉萨走出会议室,外面已经围了一圈人,会议给出了定论,“不暂停估值、不暂停赎回”。

  协会的表态,一方面是对行业完善的估值和运营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层面能够顺利解决这轮股市调整的信心。在确保不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情况下,6月到7月短短两个月间,公募基金的表现成为救市的“压舱石”。从近百家公募基金公司先后发声,倡议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到积极自购公司旗下偏股型基金产品,没有发生一起挤兑事件。在“救市”期间,公募基金行业整体起到了稳定人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作用。


  注1:本文大篇幅摘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著的《基金》,特别感谢!

  注2:感谢刘鹏、李曾的专业指导!

  注3: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向晖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4: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注册登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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