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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1期目录和摘要

法研在线 2023-03-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Author 苏大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1期封面

本期专题专栏推荐:


1.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数据法治


3.1922年 《苏俄民法典》生效100周年反思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体系展开…王太高 唐张 (1)


新时代法制统一的政法逻辑…陈越瓯 (13)



数据法治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探究…邵红红 (26)


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康子豪 (40)



1922年 《苏俄民法典》生效100周年反思

政治经济学的民法观是如何在沙俄-苏联炼成并被消解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导读…徐国栋 (54)


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苏俄人民司法委员会民法典草案制定之探讨…[俄]Я.Л. 别尔曼 著 宫楠 译 (66)



学术专论

论涉企经营许可的立法后评估…王克稳 (84)


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紧急状态条款”的合宪性控制…郑琳 (98)


继受与超越:日本损害赔偿法上可预见性规则之源流考…王懋 (108)


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董文蕙 尹锐平 (122)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基础论…曹志勋 (134)


示意证据的理论溯源与审查方法…马国洋 (148)


摘要一览


01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体系展开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是其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一样,是新时代检察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即公益诉讼检察,具有法定性、必为性;另一方面毕竟是借助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权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具体的诉讼形式即检察公益诉讼,需要有相应的程序予以规范和保障。因此应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关这个宪法定位,以公益诉讼检察和检察公益诉讼为纵横轴来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创新。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系位置,可以为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作者简介:王太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张,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02

新时代法制统一的政法逻辑


内容摘要:1982年《宪法》新增的法制统一原则不仅是中国宪法规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还体现了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法制统一先后经历了宪制统一、法律体系统一和法治体系统一三个阶段。在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制”主要被理解为复杂的社会过程集合,“统一”则可被类型化出协调统一、集中统一与辩证统一三种“统一观”。法制统一原则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以法的一般性理念为基础的法律逻辑和以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基础的政治逻辑共同构成新时代支配法制统一原则的政法逻辑。

关键词:法制统一;法的一般性;集中统一领导;宪法

作者简介:陈越瓯,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03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探究


内容摘要:“算法推荐第一案”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亦未设定注意义务的“上限”,使得“较高注意义务”的正当性存疑、内涵不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正当性可从平台私权力理论、危险控制力理论和最小防范成本理论出发予以解释。基于算法推荐的“依附性”和“赋能性”特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定位为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宜将内容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作为“上限”。基于算法识别与人脑认知的差异性,在法律适用层面需区分算法推荐和人工推荐,以人工推荐模式下平台的注意义务为“上限”。在实践中,应从算法的运行和设计两个环节具化平台履行注意义务的措施。

关键词:算法推荐;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版权过滤

作者简介:邵红红,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04

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个案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会受到行为人的身份等场景要素的影响。合理处理要求后续处理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处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则,且不会影响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在具体场景中,如果后续处理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则该处理不属于合理处理。只有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处理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但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重要。

关键词:个人信息;已公开信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简介:康子豪,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05

政治经济学的民法观是如何在沙俄-苏联炼成并被消解的

——《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导读


内容摘要:《法国民法典》诞生后不久,意大利兴起了结合民法与政治经济学的思潮,次第产生了这方面的德国学派、荷兰学派、法国学派、沙俄学派。马克思属于德国学派的成员,提出了民法调整生产关系的著名观点。沙俄学派直接受德国学派影响,但也有自己的发展,表现为把德国学者针对民法的某个分支的局部结论放大为针对整个民法,为此要把民法变成单纯的财产法,把家庭法和非物质利益保护从民法中剔除出去。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后,要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制定出1922年《苏俄民法典》,起草者利用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以及沙俄学派留下的理论资源进行工作,产生的民法典排除了家庭法和对非物质利益的保护,由此基本把《苏俄民法典》政治经济学化,尽管保留经过压缩的继承法,但那是不得已而为之。《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反映了这一过程。20世纪80年代,意大利学者多尼西揭示民法中有一个去财产化运动,旨在清算把民法过度财产法化的不利后果,体现了民法财产法化运动发源国学者的反思。从1964年《苏俄民法典》开始,苏联-俄罗斯的民事立法也完成了去财产化过程。在苏联的影响下,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曾深受政治经济学的渗透,但2020年《民法典》在去财产化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关键词:民法的财产法化;去财产化;1922年《苏俄民法典》

作者简介:徐国栋,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


06

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

——苏俄人民司法委员会民法典草案制定之探讨


内容摘要:十月革命初,基于《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建立的苏俄打算消灭民法,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很快导致大饥荒。形势所迫,必须搞新经济政策,也就是承认一定的私有制,对外开放。此时需要改变民法虚无的初衷,为制定民法典寻找理论依据。苏联学者避开《共产党宣言》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对民法的所有权法、继承法、家庭法的不平等性的批评,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找到了生产关系作为民法的对象,从而把民法经济法化(去掉家庭法、削减继承法到最小规模),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影响到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的民法形态。本文是为新形态的民法寻找存在依据的代表性作品,在研究第一部苏俄民法典的文献中有一定的引用率,暂未找到其他有同样影响的作品。翻译此文,有助于理解我国的民法为何如此形态,以及有别于西方的部分缘由。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法典;生产关系;民法观

作者简介:[俄]Я.Л. 别尔曼,法学家,国家法和刑事诉讼专家;莫斯科国立大学苏维埃建设与法律学院院长(1930—1931);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副主席(1933—1936)。

译者简介:宫楠,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07

论涉企经营许可的立法后评估


内容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下经济体制改革最紧迫的任务。而在阻碍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性因素中,行政许可仍居首位,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依然是我国经济体制关键性和基础性改革的内容。涉企经营许可的持续精简需要制度的推动和保障,特别是需要建立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一般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是主要的制度内容。涉企经营许可的评估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设定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评估内容包括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效益性四个方面;评估标准除必要性标准外,其他的标准还有待立法加以明确。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法》的修订,激活立法后评估条款,并明确立法后评估主要的制度内容。

关键词:行政许可;涉企经营许可;立法后评估

作者简介: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08

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紧急状态条款”的合宪性控制


内容摘要: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的“紧急状态条款”频繁适用,在一些地方有沦为“口袋罚”的趋向,公安机关在法政策下虚置裁量基准构成滥用职权,而宽泛适用行政拘留决定有违人权保障原则。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紧急状态条款”的适用,应符合宪法的规定,因为该条款本身即沿袭宪法的规定,部门法应被置于宪法秩序之下。对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紧急状态条款”实施合宪性控制,应通过合宪性解释使其与宪法概念保持统一,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贯彻处罚法定和人权保障原则。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紧急状态;合宪性解释;疫情防控

作者简介:郑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09

继受与超越:日本损害赔偿法上可预见性规则之源流考


内容摘要:日本民法第416条以可预见性规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规则最初源于法国法,但在法典论争进程中,立法者关注到英美可预见性规则对法国法的重塑,将其吸收进明治民法。在此过程中,日本并未完全照搬英美法,而是着眼于社会现状与发展需求,尝试融合英美经验以创新本国规则。明治民法颁布后,为继受德国损害赔偿理论,学界在第416条条文基础上,以解释论的形式嫁接德国理论。但因德日损害赔偿原理迥异,面临调和难题。最终在学界的不懈努力下,通说淡化了相当因果关系的功能,削弱了相当因果关系与完全赔偿的联系。法典编纂后对德国理论的改造消化,使日本进一步完成了对渊源于英美法的损害赔偿规则的超越。日本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对明确我国损害赔偿理论框架也极具参考意义。

关键词:日本民法第416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相当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王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副研究员,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访问研究员。


10

涉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与合规适用


内容摘要:目前合规实践中将涉单位犯罪纳入刑事合规适用范围的做法,并不符合刑事合规中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基本理念。基于实定法中责任主体的分析以及单位刑事归责理论中的行为观点的梳理,能够明确涉单位犯罪中单位能够实施不法行为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单位犯罪支配的特殊性、单位刑事责任政策目的及比例原则限制,部分单位犯罪具备客观不法而不予刑事归责具有正当性;而部分罪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需进行立法完善。涉单位犯罪的客观不法是刑事合规的适用基础,具有限制适用范围的机能。内部决策者刑事责任与单位支配的关联以及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的整合,使个人刑事责任减免联动激励合规整改成为可能,能够破除涉单位犯罪因单位刑事责任欠缺而合规动力不足与整改实效欠缺的困局。

关键词:涉单位犯罪;单位刑事归责;刑事合规

作者简介:董文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尹锐平,华南理工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11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基础论


内容摘要: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与研习难点。应辨析诉讼标的与理论上抽象的民事之诉、当事人具体追求的诉讼请求与对应事实上发生的诉讼程序的诉讼三个概念的差别。围绕诉讼标的的诉讼法问题主要是诉讼标的的概念和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同时诉讼标的理论也与诉的系属、合并、变更和既判力等更具体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实体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是适用诉讼标的理论的典型案件,需要了解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这三种代表性学说,其分别以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上的因素作为识别诉讼标的数量的标准,但也都分别存在理论解释不周延或者不清晰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司法解释中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和新的事实的认定是三个关键问题,解决实务问题时也需要考虑配套制度的协同。最后,博智案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参与处理诉讼标的问题的系列案,其体现了诉讼法说的观点,更值得我们作为进一步观察的样本。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民事裁判;给付之诉;请求权竞合

作者简介:曹志勋,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12

示意证据的理论溯源与审查方法


内容摘要:在美国,示意证据的理论与审查方法正在逐渐摆脱混乱局面而日趋成熟。示意证据是解释其他证据的辅助性证据,其相关性是一种“派生相关性”。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证明价值,但出示后便可能产生超越解释目的的额外信息。美国示意证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相关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从相关性角度看,示意证据相关性的审查核心在于解释有效性;从真实性角度看,示意证据的制作原理和制作依据是主要的审查内容;从公正性角度看,当示意证据可能引发不公平损害的风险超过其证明力时,该证据将被排除。当前我国尚缺乏成熟的示意证据审查体系,为提升示意证据审查的有效性,可以借鉴美国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明确示意证据的证据地位并完善相关审查原则、规则和配套规则。

关键词:示意证据;证据审查;证据规则;证据可视化

作者简介:马国洋,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图文编辑:张盼盼

审核: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


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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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得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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