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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跟法院长期“战略合作”,律所为何不能?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河南女法官遇害的案件还在网上热议,这两天,顺着很多网友不理解的——一个伤情病历上住院29天、法院认定实际住院15天的交通事故只判了保险公司赔偿9000多元,进而提出了法院为何如此照顾保险公司的疑问,再进而有人发现,公开宣传显示,全国不少的法院已经高调跟法院签约成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甚至......。留言区里,大家也都看到,如此的关系,正在让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陷入了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危机。

不可否认,保险公司是法院官司的常客,无论是常年排名稳固法院民事纠纷收案量第一的交通事故类案件,还是商事纠纷的保险合同类案件;案件处理上,只要被告是保险公司的,法院判决的生效案件执行就不会有什么困难,甚至不用申请执行保险公司就自动履行了。可能,以上就是双方达成长期“战略关系”的基础吧?
所有的公开报道,只见法院领导跟保险公司领导双双表情愉快的出席公开签字仪式,但并未见到有具体的“战略关系”合作内容流露出来,不知道是不是涉及到什么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之类的原因。

从宣传的有限公开信息中,这样的“战略关系”被描述成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过程中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共治共享的创举”、“该战略合作遵循友好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特定项目合作和特殊案件上建立和加强沟通协调机制”......

除了上述的“互利共赢”、“特定项目和特殊案件上沟通协调”,有公开资料显示,协议中还有“诉讼保全上为无财产担保的群众提供了方便”、“执行异议等期间申请人可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后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司法拍卖上发动社会潜在购买群体购买司法竞拍履约保证金保险”等具体的内容。说白了,参与战略合作的保险公司就获得了诉讼有关保险事项的优先售卖权、法院推荐渠道,有了保险的当事人法院将来案件执行起来也方便,如此的“合作双赢”啊!
从网上评议上看,网友们的主要质疑有两点:一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跟法院战略合作无疑是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既然是市场营利活动,凭什么一家保险公司就可以独家获得诉讼保险的法院优先推荐权,是否经过了公平公开的竞争方式取得?既然属于法院利用公共资源推荐某一商业企业,法院是否履行了公开的招标投标程序?
二是,保险公司再是法院当事人中的第一大“常客”,再是法院执行的“优质”被执行人,再是具有强大的资源背景,终究还是在司法诉讼中处于案件当事人的地位。法院跟自己的案件当事人达成了“战略关系”,还签订协议的表示可以“特殊案件上建立和加强沟通协调机制”,是否有违自己的司法中立性要求,会不会令案件当事人产生案件裁判公正性的怀疑?
如果以上的这些都可以不予顾忌的话,按照法院跟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初衷和要实现的目的,相信很多律所也具备这样的“战略合作”潜力。

比如,某些当地大型规模律所,律所的律师代理的案件可以占到当地法院很大的比例份额,只要法院跟律所达成互相配合的“战略协议”,也是可以实现很多案件“互利共赢、共建共治共享”,甚至来个律所配合法院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法院来个推荐业务、优先处理律所案件......是否能来个如此“创新”呢?

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如果法院跟当地某个律所达成“战略协议”,法院领导跟律所领导同框出镜微笑握手,会让其他律所其他律师还有活路吗?会让这个律所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相信法院公正裁判吗?如网友说的,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应该有权申请法院对“战略合作”关系的企业所涉案件进行管辖回避。

不知道为何,这么多法院会如此的不顾基本的司法规律去搞“创新”,跟自己的案件当事人“大户”搞“战略合作”。按照道理,搞这么隆重的新闻发布会、签约仪式,出席的法院人员及领导都是法律精通人士,会想不到如何“合作”会产生负面影响?

类似的创新还有,某些法院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出台了部分企业纳入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对其变通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赋予法律规定之外的诉讼权利等等。
最出名的当然是引发轩然大波的某法院跟当地停车收费公司达成的“合作备忘录”,直接赋予了该公司“诉讼案件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加快了司法诉讼追缴欠费的进度”的诉讼优待,最后在舆论声讨之中彻底翻车了。

犹如此前文章说过的,在某些法院,为了完成“创新”任务也好,某些人觊觎个人私利也好,领导不懂法下属无人敢反对也好,打着“有利于工作”的名义,推出的“司法创新”举不胜举,层出不穷。

这些“创新”,尽管可能决策者的初衷是好意,但就是没有学过法律的网友一经搜索一经分析就能发现,根本经不起法律规定、法理精神的推敲,也不符合《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机关的属性要求,却堂而皇之的成了公开的法院决策、司法决定。

如此的“创新”,不仅让本就“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疲于应付,让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人士失去了法律实施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性认识,也让司法人员也搞不清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依照“合作关系”办案。别说社会人士,连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也不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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