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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律协声明:全省律所、律师不与法律公司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

烟语法明
2024-09-05

近期,湖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接到多起针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反映有不法分子或机构冒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义,通过抖音APP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误导群众、招揽业务,并且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当事人钱款。以上不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本协会会员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为使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正确识别和选聘律师,避免选择法律服务不当的风险,同时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现严正声明如下:
01、我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均由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我省执业律师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盖有“湖北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
02、社会公众在需要法律服务时,建议首先明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性质和类型。
如需聘请律师,应与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若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若又以欺诈等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03、凡名称格式非“XXXX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均为非法定律师执业机构。
“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维权中心”“XX律师平台”等机构均非律师事务所。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法律服务社团组织机构、非律师服务人员等发生法律服务纠纷,请及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
04、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着眼未来,志存高远,恪守职业道德,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若律所或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本协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8日



江西律协:全省律所、律师不与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


4月24日,江西省律师协会(下称“江西律协”)在其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近期我会收到多起针对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维权中心等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投诉,且该类投诉呈持续上升趋势。投诉人除反映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质量问题外,对如何区分律师和非律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亦存疑问。


为使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正确识别和选聘律师,避免选择法律服务不当的风险,同时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现严正声明如下:


一、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一)执业律师。我省注册执业律师均持有江西省司法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盖有“江西省司法厅”公章,附有律师个人照片、所属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等信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可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息,选聘律师时可查询核实。
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应当认真核对律师身份,保障自身权益。如果需要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应与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开具相应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不得私自收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属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违法行为;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诱导、欺骗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具有严格的法定设立条件,我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均由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非律师事务所
社会上各类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维权中心、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等主体一般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可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也不能在此类公司中就职或与之合作,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等正确识别、审慎委托、防范风险。凡名称格式非“XXXX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均为非法定律师执业机构。“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法务公司”“法律经纪公司”“律师经纪人委员会”“维权中心”“XX律师平台”等机构均非律师事务所。
三、维权路径
社会公众、各类市场主体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法律服务社团组织机构、非律师服务人员等发生法律服务纠纷,请及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避免利益受损。
四、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着眼未来、志存高远、恪守职业道德,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以实际行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若律所或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特此声明!
江西省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4日
以上内容转自:江西律协、湖北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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