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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通报来了!

天津生态环境 2024年09月02日 11:00

为加强警示教育,本公众号陆续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天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加工、塑料管制造业务。经查,该单位塑料波纹管车间有2台塑料波纹管挤出机正在进行生产。经检测,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催化氧化装置正在运行。但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未启动,车间大门、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塑料波纹管挤出机产生的废气通过敞开的大门、窗户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启示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本案中排污单位法律意识缺乏,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巡查不到位,导致挤出工序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的风机未开启,造成大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能进入光催化氧化设施进行处理。排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日常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维护和巡查,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来源: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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