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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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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要目



【卷首语】1.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周光权【对话】2.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王敏远;顾永忠;孙长永(001)【专论 宪法程序法】3.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述评梁鹰(023)4.宪法程序法:国家权力配置的视角张翔(031)5.备案审查程序三大板块初探郑磊(040)6.作为民主对话平台的宪法审查程序王建学(049)7.宪法诉愿的基本构造与核心问题——从德国经验谈起赵宏(058)8.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黄明涛(069)9.规范合宪性审查决定的类型与效力田伟(078)【思想】10.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陈兴良(088)11.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王华伟(096)12.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证成——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尝试邹兵建(109)13.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李世阳(134)【影像】14.新中国行政复议发展历程徐运凯;李蕊(144)【观察】15.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变迁和反思——以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材为主线朱景文(150)16.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贺欣(163)【策略】17.加强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建议姜明安(170)18.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陈瑞华(178)

本期聚焦三大重点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宪法程序法

·网络犯罪的刑法思考


【卷首语】


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本期卷首语《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撰写。作者认为应通过观察刑事律师在辩护中究竟遇到哪些有共性的难题,提出了哪些有价值的主张,从而发现刑法学的软肋和痛点,寻找刑法学发展的契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也极可能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
【对话
刑事诉讼法三人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这一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等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以往的制度设计、程序运行等产生很大影响,包括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究竟有怎样的影响,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019年11月,“中法评·会客厅”走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特邀三位重磅嘉宾——浙江大学王敏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为主题,进行了深入而精彩的探讨。
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在普通刑事诉讼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异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有什么特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事辩护将会面临哪些现实问题?精彩交锋,以飨读者!
【专论:宪法程序法】
“宪法程序法”议题的设定,是对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的学术回应。对于宪法监督的相关议题,宪法学界关注有年。在合宪性审查的实体审查层面(例如基本权利干预和国家机关权限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学界有着长期的积累,尚能回应实践需求而不至左支右绌。但宪法程序法的研究,则显然有精进之必要。以往宪法程序法研究的迟滞,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长期不能有效运行有直接关系。而因应实践发展,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学理支撑,是中国宪法学者当下的重要任务。
2019年11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以“宪法程序法”为主题,在武汉大学召开第三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本专题所呈现的,就是此次论坛的部分成果,同时特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撰写特稿,对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进行述评。专论七篇文章简介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室梁鹰主任撰文《2019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述评》,结合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就2019年开展的八项重点工作进行补充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撰文《宪法程序法:国家权力配置的视角》,认为合宪性审查程序的设计也是国家权力配置问题,应当以“功能适当”原理作为程序设计的理论起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撰文《备案审查程序三大板块初探》,从筛选机制、审查基准、处理决定三大板块,对作为合宪性审查重要着力点的备案审查的程序进行了体系化描述。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撰文《作为民主对话平台的宪法审查程序》,探讨了宪法审查程序作为民主对话平台的功能,回应了“宪法审查的民主悖论”的经典命题。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撰文《宪法诉愿的基本构造与核心问题》,借鉴德国经验,指出德国宪法诉愿的基本构造为我们提示了在建构宪法诉愿程序以保障个人主观权利时所不能忽视的关键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副教授撰文《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权入手,探讨了我国建构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审查”程序的可能性。
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伟撰文《规范合宪性审查决定的类型与效力》,同样通过对德国经验的借鉴,对建构多元、柔和、灵活的审查决定体系以避免僵硬刻板、易引纷争的违宪判断,进行了学理阐释和制度前瞻。
【思想】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
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犯罪随之而伴生并不断蔓延,成为网络社会的犯罪新类型,这就对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提出了重大课题。我国刑法提供增设罪名的方式,采取法益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将某些具有预备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同时将某些具有帮助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规范根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及时和有效的。当然,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实施,从而发生某种异化和蜕变,对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带来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为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供理论根据极为必要。
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传统犯罪形式开始网络化变异,而新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涌现,且新设网络犯罪条款明确性不足,网络犯罪领域的刑法解释论面临更多难题。僵化的主观解释论过于机械地理解立法原意,使刑法的适用与社会发展脱节,在快速变革、迭代的网络时代并不可取。
立法原意应当被充分尊重,但是它只是概括性地阐明了相关罪名的立法背景与动因、法益保护目标、规范保护目的,而往往不涉及对具体概念的微观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刑法条文设定一个具有权威性、正当性的规则框架,只要刑法适用不违背基本的立法初衷,在立法者没有特别申明的情况下,并不反对司法者对具体概念做出符合社会发展变迁、契合民众一般理解的解释。
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传统内在立场之争以外,网络时代的刑法适用也应注重刑法解释的外部性。刑法解释者应当对相关的信息技术原理具备基础的了解,拓展视野将刑法之外的规范评价作为知识资源引入教义学体系,适度考察刑法解释可能附带产生的外部效应与刑法之外的多元的网络治理模式。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证成——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的尝试
作者:邹兵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中立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关于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划定其处罚边界,目前学界还存在激烈的争议。实际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不是一个解释论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为此,可以尝试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立帮助行为可以分为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和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刑法处罚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会大于其成本;而刑法处罚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很大。而在通常情况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也很高。
但是,我国刑法通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做出特殊规定以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有效地减轻了网络服务商审查被帮助者是否有犯罪意图的负担,从而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在这个背景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明显大于其成本,因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
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作者: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除非行为人购买某一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是专门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否则通过购买行为即可推定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而专门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一事由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消费者,而在于另一方当事人。即便在广告中使用了极限词,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欺诈行为。
当害恶的内容本身尚不足以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平行社会一般人造成强制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对于是否做出财产处分行为仍然有衡量的余地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抉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时,该处分行为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就可以归属于行为人所编造的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虚假事由,从而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不仅违反罪数判断的基本原理,也是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专属于具体被害人的最重要基本权利的藐视。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基本支柱。
【影像】
本期影像题为《新中国行政复议发展历程》,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创、确立、发展、完善的历史。司法部复议应诉局徐运凯、李蕊撰文并供图。


【观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撰文《中国法理学学科体系的变迁和反思——以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材为主线》,全面分析了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提出法理学学科体系发展要处理好法理学内容的时代性和体系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法学研究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关系,要讲辩证法,讲规律;要处理好法学、法理学的分与合之间的关系。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贺欣教授撰文《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围绕法律与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与命题展开论述,认为提出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以分析性为主要要素的概念以及可检验的命题,比现象描述更具学术价值和生命力。
【策略】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撰文《加强和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建议》,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基本体现了中国特色宪制和法治的要求,但部分内容和规定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提出四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撰文《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在论述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基础上,提出我国法律体系引入合规机制的基本设想,指出我国政府正在以一种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为了给合规机制的引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亟需对行政监管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并颁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企业合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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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富敬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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